網約車聚合平臺豈可一“聚”了之
2025-08-06 11:13:12? ?來源:廣州日報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網約車聚合平臺在打車出行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與此同時,平臺對第三方網約車公司缺乏監(jiān)管,帶來的問題也引發(fā)了關注。有關專家認為,應進一步明確網約車聚合平臺、網約車公司間的權責界定,壓實平臺責任。(8月5日《中國青年報》) 網約車司機及車輛信息不實,遇到消費投訴就習慣性甩鍋……圍繞聚合平臺產生的投訴雖然花樣百出,但大致可以將其歸結為一點:責任邊界模糊。然而,站在聚合平臺的角度看,恐怕還覺得自己挺委屈呢。為什么?因為,聚合平臺身為“非實際承運人”,本身沒有營運車輛和司機,看起來倒像是提供信息網絡服務的中介人。所以,乘客與網約車公司之間發(fā)生消費糾紛,自然由網約車公司來承擔責任。其間,聚合平臺便成了逃脫責任的“隱身人”。 但是,聚合平臺并不是普通的商事主體。它是整合者——通過接入網約車平臺,整合多種服務提供商,增進消費者福利,做大市場規(guī)模;它也是組織者——通過深度介入交互服務,如控制交易條件、交易過程,來提高供需匹配的成功率,進而提升市場效率。所以,聚合平臺是連接用戶與網約車平臺的平臺,堪稱“平臺的平臺”。 正因為如此,聚合平臺可不是一般的中介人。作為信息與市場組織管理者,它承擔著重要的社會責任,豈能搭了臺子、賺了票子,卻當甩手掌柜呢?譬如,要當好“把關人”。聚合平臺不能一“聚”了之,應當對網約車企業(yè)的基本資質與服務能力予以審查,包括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經營者接入信息、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情況等。同時,聚合平臺應妥善保存、處理用戶個人信息,確保安全措施運行良好。 又如,履行好首問責任。聚合平臺連接的大多是中小型的網約車公司。這些企業(yè)規(guī)模小、用戶少,棲居在聚合平臺的大樹下引流獲客,卻令消費者維權難度隨之加大。為了有效維護消費者權益,特別是在安全責任事故中的合法權益,聚合平臺有必要承擔先行賠償責任。進一步來說,聚合平臺的算法邏輯便不能只遵從效率優(yōu)先,更不能利用所謂的“技術中立”擺脫自身責任。圍繞事前預防、事中監(jiān)管和事后救濟,聚合平臺需要進行全過程規(guī)制,并努力使算法更透明、公眾更安心。 當然,強化聚合平臺的責任意識,少不了“長牙帶刺”的監(jiān)管力量。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網約車聚合平臺需要合力構建政企協同管理模式,通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對網約車公司和聚合訂單信息展開非現場監(jiān)管和智能核查。同時,要推進跨部門綜合監(jiān)管,構建主體信用考核、定期質量評價以及末位黑名單制度,防止各路網約車“失控狂飆”,推動網約車市場規(guī)范健康發(fā)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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