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逃逸式辭職”無處遁形
2025-07-01 10:03:14? ?來源:南方日報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
“中國進出口銀行吉林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鄭鵬,‘逃逸式辭職’違規(guī)到貸款客戶任職取酬”“中國銀行貴州省分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徐鴻周為逃避紀法懲處謀劃離職,是‘逃逸式辭職’的典型”……近段時間,紀檢監(jiān)察機關嚴肅查處一批國企領域腐敗案件,在相關通報中,“逃逸式辭職”頻頻引發(fā)關注。 所謂“逃逸式辭職”,顧名思義,就是為了逃避處罰而選擇主動離職的行為,是隱形變異腐敗行為的一種。隨著全面從嚴治黨深入推進,這一現(xiàn)象開始冒頭,并在2022年成為年度十大反腐熱詞。今年二十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作出部署,提出著重抓一些領域的系統(tǒng)整治,持續(xù)深化“逃逸式辭職”治理。國有企業(yè)作為典型的權力集中、資金密集、資源富集領域,近年來腐敗問題叢生,“逃逸式辭職”問題較為突出。紀檢監(jiān)察機關緊盯這一現(xiàn)象,堅持查治結合、糾建并舉,體現(xiàn)了對新型隱性腐敗問題的高度關注和靶向治理。 從近年查處的案例來看,“逃逸式辭職”手段不斷翻新,行為更加隱蔽,方式更加多元。大體可以概括為三種類型:一是“規(guī)避型”,有的領導干部在任時就已經有違法違紀行為,在高壓震懾之下企圖“見好就收”“蒙混過關”,通過離職“平安著陸”;二是“期權型”,即在任期間為相關利益方謀取利益,但不急于兌現(xiàn),而是約定在離職、退休后兌現(xiàn),所謂“在位不收離職收”“在崗不收轉崗收”;三是“謀利型”,通過“提前筑巢”向外輸送利益,待離職后自己當老板,到原業(yè)務管轄范圍內企業(yè)任職、兼職,利用政商“旋轉門”撈好處。 這些“逃逸”想法具有投機性,天真地認為自己不再擔任公職,就不會被列入重點反腐對象。但事實上,離職不可能是逃避紀法約束的“護身符”。針對“逃逸式辭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提出“三年兩不準”要求,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進一步充實完善了對黨員干部離職后本人違規(guī)從業(yè)行為的處分規(guī)定。近年來,退休或辭去公職后被查處的干部屢見不鮮,也擊碎了一些人退休后高枕無憂的黃粱美夢,讓廣大黨員干部看到了反腐敗斗爭的嚴肅性:法紀沒有“后門”,不論職位多高,權力多大,無論在職還是離職,無論腐敗問題隱藏得多深多久、腐敗手段怎樣翻新升級,只要伸手,早晚都得付出代價。 國企領域“逃逸式辭職”問題頻現(xiàn),說明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復雜,一些腐敗干部仍心存僥幸,必須不斷調整反腐敗策略和方法,織密織牢制度防護網,系統(tǒng)性強化對離職干部的全周期監(jiān)管。一是嚴格離職前管理,對主動辭職、離職或提前退休人員任職期間行為進行全面“體檢”,防止“帶病離職”“帶病退休”。二是進一步細化相關規(guī)定,對干部離職后的就業(yè)范圍、就業(yè)時間等劃定“從業(yè)紅線”,堵住投機漏洞。三是嚴格離職后管理,開展專項摸底清理、聯(lián)動排查和定點核查,嚴肅紀律約束和法律懲治,讓“問題干部”無法脫身、無處遁形。 “逃逸”不等于“逃脫”,“人走”絕不意味著“查涼”。督促國資國企系統(tǒng)加大治理力度,推動標本兼治、系統(tǒng)施治,有利于警示國企領導干部克服“一辭了之”的錯誤心態(tài)和僥幸心理,自覺做到嚴守紀律、不逾底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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