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判斷代替不了法律判決
| 2024-11-22 17:21:59??來源:東南網(wǎng) 責任編輯:蔡秀明 我來說兩句 |
日常生活中,投喂流浪動物是一種善舉,但萬一流浪動物傷了人,投喂人可能就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11月19日,無錫宜興市人民法院發(fā)布了一則案例,流浪狗撞翻騎車人投喂者賠了6萬元。(據(jù)11月20日《光明網(wǎng)》) 明明是善意的投喂,卻付出賠款6萬元的代價,可能很多網(wǎng)友對于上述判法在情感上無法接受,認為受到如此“嚴重”的懲罰,這未免有些不近情理。 然而,情感判斷,代替不了法律判決。 《民法典》的相關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王某較為固定的投喂行為,不可避免地使流浪狗產(chǎn)生了食物依賴,從而使其長期在公司附近生活,與王某形成了事實上的飼養(yǎng)關系,理應依法予以賠償。此次事件的判賠,既是對流浪動物投喂問題的一次深刻反思,也是對我們每個人公民責任和義務的一次嚴肅提醒,警示我們對待流浪動物既要有愛心、有行動,更要有責任觀念和法治意識,唯如此,我們才能在尊重生命的前提下,共同營造出一個和諧、安全的社會環(huán)境。 事實上從勸酒導致他人受到傷害需賠償,到追趕小偷致其死亡要擔責等,近年來不少看似難以理解的案例,各級法院法院通過耐心講解、以案釋法等方式,給公眾“敲了黑板”,讓案件的審理成為接地氣的法治“公開課”。這是不斷涵養(yǎng)公眾法律素養(yǎng)、加快法治建設進程的有效途徑,同時,也希望更多人能夠以法律視角去圍觀該類案例,提升自己對公平正義更深層次的領悟。(浩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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