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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星代言”不能為產(chǎn)品“吹牛”

      2015-11-17 14:35:04?袁文良?來源:東南網(wǎng)  責任編輯:孫勁貞   我來說兩句

      11月13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12起典型違法廣告案,通報了某些利用“明星代言”進行營銷的虛假廣告,趙忠祥、侯耀華、李金斗等明星涉案被點名。據(jù)了解,此次通報的12件案件是新《廣告法》頒布實施以來工商機關查處典型違法案件的一小部分,很多9月份新《廣告法》實施后辦理的重大典型案件,工商機關還在調(diào)查取證過程中。國家工商總局稱,下一步,在條件成熟時,工商總局還將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再通報重大案件。(《華西都市報》11月16日)

      由于明星的粉絲效應巨大,明星代言產(chǎn)品成為潮流,受到商家和消費者的追捧。但近年來,明星代言的產(chǎn)品質(zhì)量問題頻頻曝光,因為代言虛假廣告而深陷“代言門”輿論漩渦的明星也不勝枚舉。特別是消費者最為關注的食品或保健品,從三鹿奶粉到江中猴姑餅干、從湯臣倍健膠囊到藏秘排油減肥茶,“代言門”事件接二連三地發(fā)生。有些明星對所“代言”的產(chǎn)品自己都不曾食用、不曾使用,居然臉不變色地“吹?!闭f“體驗良好”、“效果極佳”,還煞有介事地介紹自身的“收益”。而“代言門”事件發(fā)生后,明星所“代言”的企業(yè)都受到了司法機關或管理部門的處罰,但作為“代言人”的明星卻未受到實質(zhì)的處罰,多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針對這一不合理現(xiàn)狀,于今年9月1日實施的新《廣告法》中對“廣告代言人”的隨意“吹牛”進行了限制,要求“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jù)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對“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同時,還明確了“代言人”出現(xiàn)違規(guī)“代言”行為后的處罰標準與辦法,因而也就有了趙忠祥、侯耀華、李金斗等明星涉案被國家工商總局被點名批評的結果。由此我們可以說,新的《廣告法》給明星的“代言”行為戴上了“緊箍咒”,使其在“代言門”事件中既“出血”、又“割肉”,從而使明星們小心的對待所代言的產(chǎn)品,不敢輕易地為所代言的產(chǎn)品“吹?!绷?。

      總之,要讓明星的代言行為不成為“吹?!?,使明星的代言博取廣大消費者的信任,自然離不開相關配套法律法規(guī)的制約,也離不開政府相關部門的審核監(jiān)督和管理,但最關鍵的還是要培育企業(yè)的誠信意識,使新產(chǎn)品廣告與產(chǎn)品品質(zhì)名副其實,同時更要強化代言明星自身的責任意識,使其謹慎地選擇產(chǎn)品,拒絕為不知性能的、不知成份的、沒有用過的、沒有嘗過的、描述與實際不符的產(chǎn)品“代言”或“吹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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