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問”網絡謠言 檢察官為您釋疑解惑
2021-04-14 10:27:32? ?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真相還未出門,謠言已行千里?;ヂ?lián)網信息低成本的快速傳播,流量帶來的巨大利益,給網絡謠言滋生提供了土壤。取快遞的照片被謠傳為“出軌快遞員”,朋友圈的生日照片被盜用成“女輔警詐騙案”的女被告人。網絡造謠給受害人帶來巨大的傷害、博取群眾眼球、浪費大量公共資源的同時,還污染互聯(lián)網生態(tài),危害互聯(lián)網的健康發(fā)展。為何互聯(lián)網造謠屢絕不止?如何為網絡謠言畫上“休止符”?記者帶著相關問題,采訪了廈門市同安區(qū)檢察院檢察官謝序榮,為您詳細答疑解惑。 案例1 2020年8月,杭州的吳女士在取快遞時被隔壁便利店老板偷拍視頻,還配上捏造的聊天記錄,將吳女士正常取快遞的事情捏造成“女富婆”勾引快遞小哥。一時間,“杭州風騷女富婆勾引快遞小哥”的消息,幾張煞有其事的截圖,在八卦網友的助推下,在網絡上瘋傳。事發(fā)后,吳女士不僅遭遇網絡暴力、被公司勸退,還陷入抑郁,吳女士自稱已“社會性死亡”,找不到工作,而造謠者僅被行拘9天,已回歸正常生活。同年12月10日,吳女士發(fā)聲稱不接受造謠者道歉,已提起刑事自訴。同月14日,余杭法院發(fā)布通報稱,已受理吳女士的刑事自訴。同月25日,根據余杭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區(qū)分局對郎某、何某以涉嫌誹謗刑事立案偵查。 案例2 今年3月12日,一則“女輔警敲詐勒索7名公職人員370萬元”的新聞登頂微博熱搜,引起全網關注。隨后,一張“女輔警”的照片再次引爆輿論,引發(fā)網絡聲討。隔天,這張照片的主人河南的汪女士通過微博、媒體發(fā)表聲明澄清,這張照片僅是在朋友圈發(fā)表的私人照片,其并非是網傳的“女輔警”。事后,汪女士報警處理。 熱點回顧① 2021年,3月13日,汪女士通過個人微博“woshi貓貓”發(fā)布視頻稱,她此前發(fā)布在朋友圈的個人照片被謠傳為“女輔警敲詐案”當事女輔警,照片被配上案件相關內容。 問題:造謠者侵犯了汪女士什么權利? 謝序榮檢察官:造謠者主要侵犯了王女士的肖像權和名譽權。 首先,《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1019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丑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該案中,侵權人未經汪女士同意,擅自使用、公開其發(fā)布在朋友圈的照片,該行為侵犯了汪女士的肖像權。 要特別強調的是,即使沒有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或者公開他人的肖像,也屬于侵犯他人肖像權的行為?!睹穹ǖ洹逢P于該部分內容與原《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有所不同。《民法通則》第100條規(guī)定,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然而,《民法典》中關于侵犯公民肖像權,不再以營利目的為前置條件。 其次,《民法典》第1024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該案中,侵權人捏造事實,誹謗汪女士為“女輔警敲詐案”當事女輔警,該行為有損汪女士的名譽,侵犯了其名譽權。 熱點回顧② 汪女士發(fā)現(xiàn)自己的照片被謠傳后,通過微博聲明將視情況報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問題:發(fā)現(xiàn)自己被網絡造謠,如何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謝序榮檢察官:汪女士可以根據侵權人行為的不同程度,采取不同的維權方式。 首先,汪女士可以要求對方更正或刪除相關內容?!睹穹ǖ洹返?028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報刊、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內容失實,侵害其名譽權的,有權請求該媒體及時采取更正或者刪除等必要措施。 其次,汪女士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警。《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處罰法》)第42條規(guī)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該案屬于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汪女士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由公安機關對相關侵權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最后,如果該案侵權人涉嫌刑事犯罪,汪女士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如果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則可以由自訴轉公訴,由國家機關提起公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涉案的證據大部分屬于電子證據,存在事后容易被篡改或消滅的風險。因此,汪女士在維權時,要及時固定、收集相關材料,以便在之后的司法訴訟中作為證據使用。 熱點回顧③ 汪女士發(fā)布在朋友圈的照片被盜用,吳女士取快遞被偷拍、照片發(fā)布在網絡上。有網友調侃,網絡造謠“開局一張圖,內容全靠編”。 問題:造謠者是否違法?要承擔什么責任? 謝序榮檢察官:造謠者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相關規(guī)定的可能性,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首先,如果侵權行為屬于情節(jié)嚴重,則需承擔刑事責任?!缎谭ā返?46條第1款規(guī)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關于判斷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司法解釋也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guī)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shù)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fā)次數(shù)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如果侵權人的行為達到上述標準,則構成誹謗罪。誹謗罪系告訴才處理,屬于自訴案件。換言之,如果誹謗行為沒有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直接受理該刑事案件。 其次,如果誹謗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則可以由自訴轉公訴,即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度舾蓡栴}的解釋》第3條規(guī)定,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2款規(guī)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一)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二)引發(fā)公共秩序混亂的;(三)引發(fā)民族、宗教沖突的;(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此前,杭州取快遞女子被網上造謠出軌案件,就屬于該情況。檢察機關認為,涉案的被告人郎某、何某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不僅損害被害人的人格權,而且經網絡得以廣泛、迅速傳播,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給廣大公眾造成不安全感,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為此,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檢察院建議,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對郎某、何某涉嫌誹謗罪立案偵查,后由該院依法向余杭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熱點回顧④ 汪女士、吳女士的照片以及有關的不實信息在微博、貼吧、今日頭條等平臺流傳,其中不乏營銷號等帶節(jié)奏。 問題:在網絡謠言中,營銷號和轉發(fā)的網民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謝序榮檢察官:營銷號和轉發(fā)網民,根據其主觀上的認識不同,承擔相應的責任。 行為人只是單純地轉發(fā)可能不需要承擔責任。但是,在轉發(fā)的過程中,如果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比如,如果未對汪女士的照片進行打碼,則可能侵犯其肖像權。又如,如果相關媒體在報道中,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影響他人名譽,也需承擔責任。《民法典》第1025條規(guī)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如果主觀上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而轉發(fā)的,則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度舾蓡栴}的解釋》第1條第2款規(guī)定,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jié)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如果該轉發(fā)行為進而達到上述所談到的“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則涉嫌誹謗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熱點回顧⑤ 網絡謠言相伴隨的是網絡暴力,杭州吳女士被造謠是“不甘寂寞的全職主婦,多次勾引快遞員”,從而被“網暴”。 問題:實施網絡暴力的網民,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謝序榮檢察官:公民依法享有在信息網絡上發(fā)表言論的權利,但不能突破“言論自由”的邊界。 網民肆意謾罵、公然侮辱,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甚至對當事人進行“人肉搜索”,在網上泄露、公開當事人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等信息。上述行為則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 個別網友造謠吳女士“是不甘寂寞的全職主婦,多次勾引快遞員”,該說法與事實不符,屬于誹謗他人?!睹穹ǖ洹返?024條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個別網友誹謗吳女士,侵犯其名譽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個別網友進行人肉搜索,公布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則可能侵犯到吳女士的隱私權。《民法典》第1032條規(guī)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第1034條規(guī)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個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guī)定。 如果該誹謗行為,觸犯了《治安處罰法》和《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則需要接受行政處罰或承擔刑事責任,具體情況可以參考前面提到的相關內容。 熱點回顧⑥ 網絡造謠并非個例,從杭州吳女士被傳出軌快遞員,到洛陽的汪女士的個人照片為謠傳“女輔警敲詐案”的當事女輔警,目前網絡上仍有網絡造謠者在捏造明星及普通人信息,以此捕獲流量。 問題:網絡造謠為什么屢次出現(xiàn)? 謝序榮檢察官:從造謠者的角度來看,存在目的的隨意性、主體的隱蔽性和行為的便捷性的特征。傳統(tǒng)的誹謗行為通常發(fā)生在熟人之間。但是,網絡上的誹謗行為則往往發(fā)生在陌生人之間,誹謗的目的只是為了吸引眼球,提升自己的知名度,誹謗的目的具有隨意性。 由于目的的隨意性,導致誹謗行為更容易發(fā)生。網絡社會是陌生人之間的虛擬社會,網民隱藏自己的真實身份,匿名發(fā)表言論。被害人如果單憑個人的力量,無法準確發(fā)現(xiàn)造謠者的真實身份,給其維權制造了障礙。然而,網絡造謠者只是簡單編寫幾段文字配以相關圖片,就可以以假亂真,誹謗他人,誤導民眾。該類誹謗往往是零成本的便捷行為,易于操作,容易多發(fā)。 從傳謠者的角度來看,存在轉發(fā)的盲從性和傳播的快速性的特征。部分網民沒有辨信息真?zhèn)蔚哪芰Γ瑐€別媒體沒有盡到合理的核實義務,盲從地轉發(fā)他人捏造或未經證實的信息,從而使得錯誤的消息進一步擴散。同時,網絡具備開放性,只要部分網民參與信息的轉發(fā),就可能導致虛假信息快速傳播。當被害人發(fā)現(xiàn)相關造謠信息時,本人已經無法徹底阻止或消除錯誤信息在網絡的蔓延。 從被害人的角度來看,存在取證難和維權難的特征。由于造謠者往往屬于匿名發(fā)帖,被害人無法準確認定造謠者的真實身份。造謠的證據系電子證據,被害人也不易收集和固定。而且,被害人要去證明誹謗信息的點擊、瀏覽次數(shù)和轉發(fā)次數(shù),也存在一定的困難?;谏鲜隼щy,被害人最后只能選擇放棄。即便被害人收集到相關證據材料向法院起訴,但由于誹謗罪屬于自訴案件,被害人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精力和財力,維權成本較高。 記者手記 網絡造謠往往伴隨網絡暴力,對當事人產生的巨大傷害也常常從線上延伸到線下。對于此類嚴重擾亂網絡社會公共秩序案,司法機關應擔追訴之責,不能讓受害人怯于維權。“女子取快遞被造謠出軌案”自訴轉公訴,還被寫入最高檢工作報告,顯示了司法機關對打擊網絡謠言、網絡誹謗等互聯(lián)網亂象的積極擔當和作為?;ヂ?lián)網不是法外之地、言論自由是有邊界的,在迅速發(fā)展的互聯(lián)網信息社會中,每個人都要根據當前情況,評估自己的言行可能產生的結果,不傳謠、不信謠,互聯(lián)網平臺也應健全信息發(fā)布審核和網絡謠言處置等制度,落實平臺主體責任,助力營造風清氣正的互聯(lián)網生態(tà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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