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報價多個小數(shù)點 差價該由誰來承擔?
| 2020-07-17 09:03:49??來源: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 責任編輯:周冬 我來說兩句 |
賣方把建材單價12元寫成1.2元,只因多了一個小數(shù)點,產生了4.5萬余元的差價。買方不愿補差價,請求法院解除買賣合同并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日前,石獅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案件。那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 2018年1月2日,因工程施工需要,建筑工程承包商林某與某建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一份,約定林某向某建材公司購買17款某牌電纜,其中載明“BV1.5”每米價格1.1元、“BV2.5”每米價格1.76元、“BV6”每米價格4.1元、“BV10”每米價格7.1元、“BV16”每米價格1.2元,合同總價款112934.7元,定金3萬元。 合同簽訂后,林某按約向某建材公司支付了定金3萬元。后某建材公司通過微信向林某說明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中誤將“BV16”每米12元在電腦中輸錯為每米1.2元,造成了4.5萬余元的總差價,并表明該差價其承受不了,欲跟林某協(xié)商解決方案。2018年2月6日,因雙方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林某向石獅市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解除雙方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某建材公司雙倍返還定金6萬元。隨后,某建材公司提起反訴,請求石獅市法院對涉案的合同予以撤銷,并自愿賠償林某損失3000元。 法院判決: 駁回雙倍返還定金訴請 經審理,法院認為,雙方達成涉案合同時,并不存在某建材公司超低價虧本促銷的情形,縱觀合同內容、雙方微信聊天內容、庭審查明的情況、加蓋廠家某公司公章的報價單及電纜“BV16”的市場行情,對某建材公司辯稱的其因工作失誤,將“BV16”電纜的價格每米12元誤寫成1.2元/米,予以采信。 如此造成合同總價存在4.5萬余元的差價,占雙方合同約定總價的40%以上。再結合電纜的市場行情、利潤情況、市場主體的逐利性特征等,可認定某建材公司作出的“BV16”每米價格為1.2元的錯誤意思表示造成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這種不對等違反公平原則及等價有償原則,嚴重損害了某建材公司的利益,屬于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因雙方事后無法達成一致的變更方案,故某建材公司請求對涉案的合同予以撤銷,予以支持。 因林某未能舉證證明因某建材公司工作失誤導致的經濟損失情況,故對某建材公司提出的自愿因自己的過錯行為賠償林某損失3000元,予以照準并支持。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林某與某建材公司簽訂的《產品購銷合同》,并由某建材公司返還林某3萬元、賠償林某損失3000元;駁回雙倍返還定金訴請。 法官說法: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對美好生活的生動表述,也是從社會層面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基本理念的凝練。公平公正,意味著不偏不倚地維護社會正義。等價有償,意味著取得財產與其付出價值應大致相等。 本案中,林某作為資深的建筑工程承包商,對施工常用的電纜行情應非常熟悉,在雙方簽訂涉案合同當時或其后某建材公司提出異議時,林某應當知道合同存在重大誤解的情形,雙方本應協(xié)商予以解決,但林某卻堅持要某建材公司按錯誤的意思表示履行,否則應雙倍返還定金,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公平正義原則及等價有償原則。對此,法院予以糾正,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要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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