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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購糾紛如何解? 聽聽法官來支招

      2019-11-22 15:38:11?作者:林揚陽?來源:福建法治報  責任編輯:仁青卓瑪   我來說兩句

      買家收貨后翻臉

      微信聊天是證據

      莊某經人介紹,添加林某(某石油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微信好友,雙方通過微信就買賣燃料油事項進行聯系、協商。經協商約定,由林某將燃料油送至莊某指定的收貨地,莊某通過微信向林某發(fā)送地磅單買方聯和價格計算數量單圖片各1張(圖片載明凈重7830KG,總金額為36018元)。

      貨物交付后,經林某多次催討貨款,莊某始終拒絕付款并聲稱不認識林某。無奈之下,林某所在的某石油制品公司向泉港法院起訴,并提供林某與莊某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等作為證據。

      泉港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石油制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及莊某均為微信實名認證用戶,且雙方均認可系其本人在使用微信。本案雖無書面買賣合同,但雙方在微信聊天中確認了送貨地址、數量、價格且有相關催討事實等,應認定雙方就買賣商品油事項在微信中達成協議,且某石油制品公司也實際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莊某應依約履行付款義務。故一審判決莊某支付某石油制品公司貨款3601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經實名認證的微信用戶,通過微信就交易目的及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確認,如符合合同構成要素,則應受《合同法》保護。該種訂立方式雖然簡便快捷,但發(fā)生糾紛后不像紙質合同或郵件等容易固定證據。對于此類民事活動,當事人要樹立固定證據的意識,如對于重要的聊天記錄,不但要及時截圖保存,更要及時進行數據備份,以防不時之需。聊天磋商可能是一個比較漫長、反復的過程,中間可能摻雜其他不相干的信息,當事人要保證記錄的完整性。若記錄不完整或者有刪減,則會影響真實性的認定。

      法官提醒:

      在網上進行民事交易活動時,不管是買方還是賣方,一旦權益受到侵害,可及時聯系網站自己的客戶服務部門,或是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若糾紛無法解決,可向法院起訴,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鄭平珍 張燕)

      法律延伸:

      1、“一經拍得,概不退貨”規(guī)定是否有效?

      在網絡購物中,格式條款比較常見。比如“一經售出,非質量問題不得退換”“一經拍得,不退不換”等。此類格式條款,一般應為無效,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7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上述條款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

      2、遭遇“買家已付款,賣家不發(fā)貨”怎么辦?

      消費者下單購買商品,并已支付貨款,商家卻稱未對消費者訂單進行確認,合同尚未成立,消費者無權要求發(fā)貨。遇到這種情況,法院要根據個案詳情綜合判定。比如,消費者在下單時,商家提供的選項里對產品的型號、顏色、大小、數量、性能等細節(jié)均有明確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下單請求和支付貨款的行為經過系統確認有效,則合同確立,賣家需履行提供商品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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